企业职工派驻外埠工作或流动作业、退休人员回原籍或在外地居住的必须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
一、所需材料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6号表)(个人填写);
2、①职工派驻外埠工作或流动作业的,应提供单位证明;②退休人员回原籍的,应留存本人申请及核实后的本人户口页复印件;③退休人员在外地居住的,异地居住相关证明材料(暂住证或居住证或房产证等)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应在当地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专科医院各一所,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
2、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粘贴免冠照片,并在相应的位置加盖公章.将表格和异地居住证明材料交回公司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登记有效期
异地安置登记办理后,长期有效。异地安置登记治疗医院选定后,如需变更治疗医院只重新填写异地安置登记表并盖章后办理;如异地安置地区发生变更,需按程序重新办理。
四、特别提示
1、《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务必填写完全(例如医院是否联网),需加盖医院医保章、居住地社保章、参保单位公章;
2、在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由本人先行垫付后,参保单位经办员统一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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