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作用,根据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是根据工作需要,对经过认定、评审、考试等方式取得有效专业技术等级任职资格、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各专业管理部
门。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被聘用者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五条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本人所在岗位一致或相近(会计、审计要求从事本专业)。
第六条 不具备与本岗一致或相近专业的任职资格不予聘用。
第七条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未在岗人员,不予聘用。
第三章 聘用权限
第八条 公司本部、专业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高、中、初级技术职务聘用,二级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聘用,由公司统一聘用。
第九条 二级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聘用,由所在单位聘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十条 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被聘用者填写《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部门)人力资源部对被聘用者进行条件审查;
(三)所在单位(部门)专业技术负责人签署聘用意见;
(四)按照聘用权限,下发聘用文件。
第十一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聘用,除按以上流程操作外,被聘用者在填写《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审批表》的同时,必须提交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五章 聘用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和各单位,每年依据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确认文件,结合工作需要,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时间从取得资格时间次月算起。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期内退休、辞职、调出、待岗,原聘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
第六章 聘期待遇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期内享受公司有关规定的各种待遇。
第十五条 交流、竞聘到与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工作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标准。
第十六条 交流、竞聘到与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不相关工作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本岗工作满半年后,享受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津贴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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